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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局15号令68条(安监总局15号令)

导读 大家好,小霞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安监总局15号令68条,安监总局15号令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1、不能,依据有:

大家好,小霞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安监总局15号令68条,安监总局15号令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不能,依据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监总局15号令)第一章 第二条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者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2.《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对于建筑安全生产所实施的行业监督管理。

3、 第五条 第八点检查和督促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或者参与工程建设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

4、安监局全称即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5、安监局是政府的职能部门,列入直属机构序列。

6、主管安全生产和相关的政策法规工作。

7、安监局具有行政权和执法权。

8、负责伤亡事故统计分析,组织协调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安全事故的批复结案。

9、安监局职能:综合管理和宏观指导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行使国家监督职能。

10、2.拟定安全生产考核目标,并实施监督和考核工作。

11、3.负责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活动。

12、4.指导、协调有关部门承担的专项安全监察、监督工作。

13、5.负责伤亡事故统计分析,组织协调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安全事故的批复结案。

14、6.组织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评估,监督重大事故隐患治理。

15、7.负责新、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安全设施的评价、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16、8.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指导安全生产新技术的推广工作。

17、9.监督管理劳动防护用品。

18、10.组织、督促各企业法人、负责人及安全管理员,参加安全生产相关培训及考取相应的资格证书。

19、11.承办上级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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