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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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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小谢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是什么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 为了加强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中的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适用于有高温作业和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

3、 高温作业是指空气温度高、热辐射强,或者在高湿度(相对湿度80%RH)和湿球温度指数(WBGT指数)超过规定限值的异常作业条件下进行的作业。

4、 高温天气是指地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在35以上的天气。

5、 高温作业是指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自然气象环境中进行的作业。

6、 工作场所高温作业WBGT指数的测定按《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 第7部分:高温》 (GBZ/T189.7)执行;高温作业职业接触限值按《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 (GBZ2.2)执行;高温作业分类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 (GBZ/T229.3)执行。

7、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的监督管理。

8、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的监督管理。

9、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保护工作,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10、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防暑降温工作。

11、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布局生产场所,改进生产工艺和操作流程,采取良好的隔热、通风和降温措施,确保工作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

12、 用人单位应当落实下列高温作业劳动保护措施:优先采用有利于控制高温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从源头上减少或者消除高温危害。对生产过程中不能完全消除的高温危害,应当采取综合治理措施,达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存在高温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保证其设计符合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高温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存在高温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由专人进行日常高温监测,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职业危害检测和评价。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接触高温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后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四级以上高温作业场所工作

13、 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情况,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劳动者在高温作业环境中的休息时间、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户外作业等措施。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工作时间,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当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时,应停止当天的室外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劳动者全天户外作业累计不超过6小时,且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最高气温3小时内不得安排户外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倒班、轮流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工作时间,不得安排室外室外劳动者加班。高温天气来临前,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以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应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调整其工作岗位。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作业和33以上高温作业。因天气炎热停工、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减或者减少劳动者的工资。

14、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并督促和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

15、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就业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高温防护、中暑急救等职业卫生知识。

16、 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提供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和必要的药品。

17、 不给钱反而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用于冲抵高温津贴。

18、 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工作环境中设置休息场所。休息场所应当配备座椅,通风良好或者配备空调等防暑降温设施。

19、 用人单位应当制定中暑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救援演练,并根据从事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人数及其工作条件,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足够的应急药品。

20、 劳动者出现中暑症状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抢救措施,使其脱离高温环境,在通风阴凉处休息,供应防暑降温饮料,并采取必要的对症治疗措施;病情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送医疗卫生机构治疗。

21、 劳动者应该

22、工会组织代表劳动者就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劳动保护事项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者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劳动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23、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

24、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25、承担职业性中暑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26、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7、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的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措施实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工会组织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改正。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组织应当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对处理结果进行监督。

28、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与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用人单位整改或者停止作业;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用人单位及其负责人的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9、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劳动保障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工作时间、工资津贴规定,侵害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改正。

30、各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31、本办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会同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负责解释。

32、本办法所称“以上”摄氏度(℃)含本数,“以下”摄氏度(℃)不含本数。

3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60年7月1日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公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